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
稿源: 滨海新区人大 发稿日期: 2018-11-12 10:27
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是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从区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区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⒈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⒉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⒊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⒋讨论、决定滨海新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⒌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区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⒍监督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⒎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⒏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⒐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⒑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任免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
⒒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法院审判人员及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
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⒔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