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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办法
稿源:滨海新区人大        发稿日期:2023-04-27 09:5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促进区人大常委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共同做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的服务保障。

  第三条  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情况下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滨海新区选举产生的天津市人大代表列席。

  第四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名单,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内容,结合代表的专业领域、提出议案建议情况、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及监督、调研活动情况等,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筹确定。提出建议名单时,要注意兼顾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和专委会工作的广泛性。通常每次邀请3至5名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和有关要求等通知列席会议代表。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是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应妥善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全程列席。因病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需提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列席代表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列席会议的,需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七条  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应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有重点地走访选民和人民群众,广泛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做好对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准备。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列席代表应在指定区域就座,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要求,凡属按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九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经会议主持人准许后,可就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发言。发言应紧扣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反映基层和群众的意见,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列席代表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对审议议题的意见建议。常委会对列席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并研究,做好采纳、吸收和沟通工作。

  列席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列席代表要在本职工作中、在联系群众时积极宣传会议精神,并带头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协调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各开发区和解放军代表小组将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情况及时记入《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第十二条  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其所在单位应为其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便利,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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