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李立根辞去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其担任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