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4日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加强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一个排头兵”、“两个走在全国前列”和“五个下功夫、见成效”的重要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推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并熟悉人大工作的主要内容、基本职能和程序要求,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根据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要积极发表意见。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在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参加各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制度。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注意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并自觉地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提前请假。会议中途退席的,须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常委会办公室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予以公布。
八、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行使职权。
九、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保持清正廉洁,遵守社会公德。
十、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并监督本守则的执行。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