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9日滨海新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保证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要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改进常务委员会工作,使常务委员会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重要民主渠道。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将会议重要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发给代表,并将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汇总,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同时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活动,为审议大会各项议题和提出议案作准备。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将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邀请有关代表参加调查研究、个别走访等形式,听取代表对会议审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的讨论。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每年有计划地统一安排代表对本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及时汇总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并督促有关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可邀请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活动。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结合工作联系代表小组和走访代表,直接听取代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密切同代表的联系。每人每年用于走访代表和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8天。走访代表情况要记入《代表履职登记手册》。
第九条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以功能区和街道、镇为基础组成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并在功能区和街道、镇、有关单位聘任代表小组秘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积极参加本代表小组活动的同时,还要分工联系其他代表小组,并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广泛联系代表,了解活动情况,指导和推动全区代表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代表小组组长、代表小组秘书会议不少于两次,总结交流各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在塘沽、汉沽、大港三个区域派出工作处,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区域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同时,不断完善机制,创新思路,办好“代表之家”,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工作分工积极参加由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研究时,要有计划的安排有关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每年组织担任社会监督员、监察员等各种社会职务的代表座谈会,了解代表在担任监督员、监察员期间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聘请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聘请单位。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不定期地举办报告会、讲座,印发寄送有关刊物和资料,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应认真处理代表的来信。对代表来信中提出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代表的重要来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牵头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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